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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武魂 章节目录 第六十一章 反击(第1页/共2页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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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十月二十七日,S区法院。

    被告K区警局,原告S区武者大学。

    书记官宣布法庭纪律后,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,核实原告与被告身份。

    确认无误之后,审判长告知权利与义务,询问是否要求回避之后,开始了法庭调查阶段。

    首先,由S区武者大学提出诉讼请求,告K区警局并未按照正常流程发布逮捕令、通缉令,威胁到S区武者大学学员林子墨生命安全,依法判令K区警局撤销对林子墨的通缉令、逮捕令,责令K区警局公开向林子墨表达歉意,并赔偿林子墨精神损失费三百万能源币。

    因上诉K区政府无果,本案经由S区法院开庭审理。

    由K区警方出具死者秦富贵、万军定二人验尸结果。

    其中,死者秦富贵尸检报告如下:

    尸长176cm,灰白发,发长4cm,尸斑呈红色,存在于背部未受压处。轻压易褐色,尸僵弱,存在关节于各大关节,易破坏,双眼睑结膜苍白,双侧瞳孔等圆等大,直径均为0.5cm。?

    检见:左颞顶部见有不规则裂创3×0.7cm,创腔内见有组织间桥;右上臂中上段外侧挫伤20×10cm,右手腕见有环形皮下出血13×1.1cm;左上臂外侧挫伤30×13cm,左手腕见有条形皮下出血7×1cm;背部挫伤50×40cm,其中右肩胛部见有中空性条形皮下出血两处,大小为11×4cm、12×4.1cm,中空宽为3.8cm;右大腿至右小腿挫伤61×22cm;左大腿至左脚背见挫伤63×18cm,其中左大腿中下段见有中空性条形皮下出血,大小为11×3、11×3.2cm,中空宽为1cm。解剖见:左颞顶部头皮下出血9×4cm,颅骨未见骨折,颅内硬膜外下未见血肿,蛛网膜下腔未见血,颅底无骨折;背部、左右上下肢挫伤区见广泛软组织、肌肉挫伤、出血,肋骨未见骨折,胸、腹腔未见积血。

    余未见损伤。

    分析说明:根据尸体检验,死者全身广泛性软组织、肌肉挫伤出血,分析认为其死因为创伤性、失血性休克,分析认为其损伤系钝器反复打击所致。

    本尸检报告由K区警局法医、S区警局法医,S区法院邀请法医三方检测核实。

    系S区武者大学提出质疑,根据K区警局报告,死者秦富贵为孤儿院门房,死亡时间在十月十八日夜十一点钟,死亡时间出入不超过十五分钟。

    而根据林子墨当日乘坐的飞梭来看,林子墨下飞梭的时间为夜十一点十四分,根据飞梭司机证实,林子墨无手段一分钟内赶到现场并杀死门房秦富贵,原告向法院提交司机口供及行车记录仪一份。

    法院判定,死者秦富贵系他杀,与嫌疑犯林子墨本人无关。

    接着分析死者万军定死亡报告,万军定死亡报告如下:

    尸长181cm,发育正常,营养中等,全身肤色苍白,双侧瞳孔对称散大。在进行伤检过程中,发现左锁骨中线第4、5肋之间处,有一斜行长为2厘米的创口,创口边缘整齐,壁光滑,角呈一锐一钝,无表皮脱落及皮下水肿。在尸体解剖时发现,该创口深入胸腔,刺破右肺上叶下段,末发现异物。该尸体其余部位检验未发现损伤。

    经对万军定的伤势和创口及尸体解剖检验所见,认为万军定之死系左胸部被刺,穿入肺脏,大出血休克致死。其胸部的创口为单刃锐器所致。

    S区武者大学再次提出质疑,根据K区警方提出证据传讯信息显示,林子墨此行是为了查询自己亲生父母,并无任何杀人动机。

    根据武者大学武修系导师推衍得出,林子墨赶到现场之后,并无作案时间。

    三方痕检科联合检查之后,根据脚印以及破损桌角,得出了第三人在场结论,并与林子墨发生了交手。

    窗台处两处不同的脚印也证明了此推论,但这并不能彻底洗清林子墨的嫌疑。

    只能减少林子墨是杀人犯的几率,但有几率犯杀人罪的,不能被排除在外,最关键的是林子墨并没有不在场证明。或者说林子墨当时就在场,他的嫌疑很大。

    随后,S区武大又出具了一份证明,这份证明上其实是K区的检测报告,在林子墨逃跑的另一方向,K区警方找到了一把带血的牛角刀,这把牛角刀正是杀害万军定的凶器。

    在牛角刀上,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,与林子墨指纹并不相符。加上逃跑方向不一致S区武大向法院申请,林子墨并未参加任何杀人事件。

    K区警局提出反驳,以逻辑来讲,犯罪嫌疑人都会将指纹抹去或者带上手套,因而这可能只是林子墨与人合伙杀人的结果,K区警局认为,林子墨为主犯,另一处逃离人员为从犯。

    法庭听取了K区警局的辩论,讨论得出,林子墨并未能完全排除嫌疑,但根据S区武大的论证,可排除林子墨主犯的可能性,法庭给出两种结论,一,林子墨属于智力型犯罪,雇凶杀人。二,林子墨路过,并未第一时间洗清自己嫌疑,反而选择逃跑,仍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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